作者:汇龙通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641时间:2026-03-16 05:54:06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产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婚前后给后房一方将其所有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配偶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婚前,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
十年前,

法院审理认为,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最终分居。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诉讼中,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离婚过错、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